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088號
PCDV,114,司繼,3088,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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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88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蕭詩璨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蕭詩璨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蕭詩璨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
計新臺幣捌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蕭詩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466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詩璨之遺產管理人,並以鈞院113
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蕭詩璨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聲請公示催
告、查明被繼承人蕭詩璨之遺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收
受各類文書、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代墊
管理費用,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並提出代管
期間墊付費用之單據、裁定、函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466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蕭詩璨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3年度司
家催字第3號裁定對被繼承人蕭詩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
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蕭詩璨遺產所墊付之費
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元(聲請人請求之公示催告聲請
程序費用1,000元,已諭知於公示催告裁定主文,不應重複 列入聲請人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是上開聲請程序費用之 請求應予剔除),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支出單據在卷足 憑。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 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



聲請公示催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收受各類文書等事項 外,尚參與強制執行程序;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蕭詩璨之遺 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 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可能墊付費用等情狀,認聲請人 擔任被繼承人蕭詩璨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含代墊費用67 元)核定為8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此外,本 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 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 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然後續如有 新增之代墊費用,即屬被繼承人蕭詩璨之債務,聲請人得以 被繼承人蕭詩璨之遺產進行清償,日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職 務時,再行檢附相關單據供本院審酌與查核,附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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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