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98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凱勝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
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
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
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凱勝為本票裁定,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起死亡,此有其
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發票人既已不
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