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60號
聲 請 人 邱性利
相 對 人 朱永督
相 對 人 朱桓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
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
本票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7060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001 112年6月30日 10,000,000元 113年12月29日 113年12月29日 TH0000000 002 112年7月10日 2,000,000元 113年12月29日 113年12月29日 TH007352 003 112年8月7日 500,000元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TH0000000 004 113年3月11日 500,000元 113年9月11日 113年9月11日 TH0000000 005 113年6月24日 500,000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TH0000000 006 113年9月30日 300,000元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TH0000000 007 113年11月30日 404,000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1月30日 T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