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浚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人黃陳燕端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
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提高徵收額數後,應徵收費用為1,500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人黃陳燕端特別代理人事件,屬
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聲請
人並未繳納,亦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補正:㈠聲請
費1,500元。㈡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稅金
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
明書等件。㈢受監護人黃陳燕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㈣各繼
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㈤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且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
平為受監護人黃陳燕端之利益。㈥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
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蓋章,並加註協議之日期。上
開通知函已於114年9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亦未提出任何說明,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簡答表、收
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認有為受 監護人黃陳燕端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 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