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黃珮雯之繼承事件,有必
要為未成年子女丙○○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
黃珮雯除戶謄本、繼承人即聲請人、吳安淇、丙○○、特別代
理人乙○○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協議書、同意書等
件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補正:㈠
請以書狀確認及更正本件選任目的係「辦理遺產分割」(而
非拋棄繼承),並於書狀上簽名後,寄回本院。㈡同意擔任
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乙○○之願任同意書正本,並請確認
本件選任目的係「辦理遺產分割」(而非拋棄繼承),及敘
明該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親疏(含稱謂、親屬關
係表)、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㈢選任特別代理人後
,該特別代理人日後須代為處理之事務如確認為進行遺產分
割事件,請提出:⒈被繼承人黃珮雯之遺產清冊、遺產稅金
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
明書等件(如遺產為土地或建物,並附上最新之土地謄本、
建物謄本、房屋稅稅籍證明書、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
金額之證明文件)。⒉各繼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各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⒊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
容,且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平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日後辦
理相關繼承登記時,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
協議書。⒋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
簽名、蓋章,並加註協議之日期。⒌如已有給付相當於應繼
分之金額予未成年子女,則請提出相關匯款單據、存摺(含
封面、內頁)影本等文件,並備註匯款原因:遺產分割金錢
補償。上開通知函已於114年7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亦未提出任何說
明,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 人如認有為未成年子女丙○○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 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