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睿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縣青年安心成家住宅管理委員會間假扣
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通
知命於7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 紙在卷
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