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548號
PCDV,114,司催,548,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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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非訟代理人 劉伯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李建雄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7月15日 13,123元 RA148587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14 年7 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將於同年10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10 月30日起三個
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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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