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丁宥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宥妘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0月21日止累計581,380元正未給付,其中536,596元為本
金;43,699元為利息;1,0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3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6596元 丁宥妘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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