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293號
PCDV,114,司促,2829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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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9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麥明珠


債 務 人 李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參仟壹佰壹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韋廷於民國(下同)108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7,100,000元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
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借期自108
年04月17日至138年04月17日。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
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8月17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
證信函第3759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
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三
、綜上所述,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6,
253,116元計算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四、茲為求清
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證據: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
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二、繳款明細一份。三、牌告利
率查詢表乙份。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759號影本乙
份、回執影本三份。釋明文件:證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2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李韋廷 自民國114年08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17日止 年息2.41%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李韋廷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9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4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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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