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288號
PCDV,114,司促,28288,2025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鍾舒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102年8月25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舒瑩於 89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2,191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6,353元自102年8月25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