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211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陽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伍仟貳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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