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毓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毓倫於民國110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25,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0月20日止累計307,125元正未給付,其中303,665元為本
金;3,4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毓倫於民國110年08月31日向債
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
7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109,051元正未給付,其中10
5,715元為本金;3,24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毓倫於民國112年0
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7,25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1
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205,288元正
未給付,其中203,553元為本金;1,735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2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665元 張毓倫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5715元 張毓倫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03553元 張毓倫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