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182號
PCDV,114,司促,2818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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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祐銘於民國108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20日止累計50,523元正未給付,其中48,251元為本金;9
7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祐銘於民國107年09月14日向債權
人借款1,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
4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1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97,783元正未給付,其中94,
435元為本金;2,05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祐銘於民國107
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
14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3.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42,932元正
未給付,其中41,045元為本金;89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1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51元 張祐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435元 張祐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1045元 張祐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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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