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瑞鑫即劉高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高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零
參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