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093號
PCDV,114,司促,2809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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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9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債 務 人 利鎔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01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
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665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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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