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4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吳歆云即吳思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歆云即吳思葶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2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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