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047號
PCDV,114,司促,28047,202510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詠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詠欣陳宸瑄於112年9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
型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8,395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16元整。(2)延滯
期間利息:自114年7月2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8,395元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
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
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
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0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395元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