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018號
PCDV,114,司促,2801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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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吳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109年3月8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敏翔於96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5,188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133,48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99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3,489元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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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