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017號
PCDV,114,司促,2801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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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李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515元,及其中新臺幣66,3
18元整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鸛庭於109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9,515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66,31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97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318元自114
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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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