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朱芸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整自民國114年9月29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芸萱於10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1,297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3,901元整、消費款62,393元整、預借現金10,0
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3,01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685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95,411元自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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