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974號
PCDV,114,司促,2797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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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姜心雅


債 務 人 高培傑




高子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零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培傑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
同債務人高子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77,845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高培
傑自11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4,0
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高子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34086元 高子明高培傑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 年息1.775% 001 334086元 高子明高培傑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086元 高子明高培傑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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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