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835號
PCDV,114,司促,27835,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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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璽

吳慧英


一、債務人王璽茲、吳慧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
陸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璽茲於民國100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
債務人吳慧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8萬3,57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璽茲自就讀學校
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9萬6,108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吳慧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8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108元 王璽茲、吳慧英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96108元 王璽茲、吳慧英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108元 王璽茲、吳慧英 自民國114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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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