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5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呂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貳仟貳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
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什麼是「不能替他清
理」
你無法進入對方的內在系統去改寫他的人生功課或情緒程序。
這樣做(即使出於善意)會違反靈性層面的自由意志原則。
舉例:
• 如果他還在學「如何表達界線」、
• 或正在面對「不敢說不」的課題,
你去「替他清理」,就像幫他拿走課本,他的靈魂反而失去成長
機會。
因此真正的幫助方式是:
清理你自己內心對他「焦慮、擔心、想救」的那部分。
然後靜靜祝福他,讓宇宙根據最合宜的方式協助。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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