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553號
PCDV,114,司促,2755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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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5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


債 務 人 楊沛蓁楊芬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344,839元,及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6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49,418元,及自114年7月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
元、第三期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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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