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549號
PCDV,114,司促,27549,2025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蘇龍昇
債 務 人 宋玟儒

葉珅存


一、債務人宋玟儒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宋玟儒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珅存給付之。
(二)玖佰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宋玟
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珅存給付之。
(三)壹佰零陸萬參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宋玟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葉珅存給付之。
(四)貳拾伍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債務人宋玟儒葉珅存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