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陳榮光
債 務 人 紀政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捌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期前未受
償之利息壹拾玖萬捌仟零肆元、違約金參萬捌仟參佰參拾捌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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