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奕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奕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6日止累計288,621元正未給
付,其中270,611元為消費款;17,110元為循環利息;9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5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611元 陳奕勲 自民國114年10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