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458號
PCDV,114,司促,27458,202510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非訟代理葉紹明
債 務 人 王宗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