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440號
PCDV,114,司促,27440,202510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4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胡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玖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玖萬零壹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