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436號
PCDV,114,司促,2743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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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沈政男
債 務 人 陳祥睿

債 務 人 林孟廷

債 務 人 張家輝


一、㈠債務人陳祥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捌
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陳祥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
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
額三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
㈢債務人陳祥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
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
固定金額三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
上開第㈡項中債務人陳祥睿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陳祥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家輝
給付之。
上開第㈢項債務人陳祥睿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
債務人陳祥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孟廷
付之。
債務人陳祥睿如不同意上開第㈠㈡㈢項應給付之金額時,債務
張家輝如不同意上開第㈡項應給付之金額時,債務人林孟
廷如不同意上開第㈢項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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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