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401號
PCDV,114,司促,2740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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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2,5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3年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
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35,5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4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540元 簡莉 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4% 002 新臺幣435506元 簡莉 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540元 簡莉 暨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35506元 簡莉 暨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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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