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陳育廷
債 務 人 朱秋美
一、債務人朱秋美、陳育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
參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育廷於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朱秋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
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5年至108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
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7筆,共計新臺幣404,731元。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
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
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育廷自民國11
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73,186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朱秋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3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3186元 朱秋美、陳育廷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3186元 朱秋美、陳育廷 自民國114年 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