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莊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莊美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78,728元正未
給付,其中168,038元為消費款;10,690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3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8元 徐莊美枝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88元 徐莊美枝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1122元 徐莊美枝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