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周宜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2
0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1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6,4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8.4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5,540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
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2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96420元 蕭周宜蓉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13% 002 205540元 蕭周宜蓉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420元 蕭周宜蓉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5540元 蕭周宜蓉 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