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246號
PCDV,114,司促,2724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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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6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劉維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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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