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2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債 務 人 高竹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及最高三期按月以三百元計收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捌萬伍仟
壹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最高三期
按月以三百元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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