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五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家豪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1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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