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190號
PCDV,114,司促,27190,202510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郁軒


債 務 人 陳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及自民國(以下同)114年07月30日起至114年08月30日止,
按年息13.38%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08月31日起至115年05
月3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5年0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3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陳俊佑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1年12月30日撥付信用
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
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67%計算之
利息(證二)(民國114年07月3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3.38%)。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
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
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三)。三、依借款之
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四
),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
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
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
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
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
114年07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
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46,542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據:一、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
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
)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五、歷史利率查詢乙份。六、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
: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