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158號
PCDV,114,司促,27158,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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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詩韻


吳進欽


一、債務人吳進欽吳詩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009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詩韻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
吳進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
總計 104,76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吳詩韻自民國114年05月1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9,00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8月13日,將該
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吳進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1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09元 吳進欽吳詩韻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9,009元 吳進欽吳詩韻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09元 吳進欽吳詩韻 自民國114年0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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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