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154號
PCDV,114,司促,27154,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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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靜瑜

陳韋源

黃翠美


一、債務人陳韋源陳靜瑜黃翠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拾貳萬陸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靜瑜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陳韋源
黃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下同)均為3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3份,金額總計
454,31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5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前因該筆貸款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於114年06月10日將該筆貸款視
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該筆貸款後又部分清償至11
4年06月01日,迄今尚欠本金326,330元。另債務人陳韋源
黃翠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1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26,330元 陳韋源陳靜瑜黃翠美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26,330元 陳韋源陳靜瑜黃翠美 自民國114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26,330元 陳韋源陳靜瑜黃翠美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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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