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戴玲鋒
林昱辰
一、債務人林昱辰、戴玲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378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林昱辰於民國112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戴玲鋒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52,600元整。(二) 詎債務人林昱辰
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9,3
7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戴玲鋒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依借據第六條,本
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
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
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
算。(四) 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4年6月26
日起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六) 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利率表1紙、戶籍謄本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1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78元 林昱辰、戴玲鋒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9378元 林昱辰、戴玲鋒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78元 林昱辰、戴玲鋒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