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145號
PCDV,114,司促,27145,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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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林峻毅

債 務 人 林淑華


一、債務人林峻毅林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
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林峻毅於民國111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林淑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108,200元整。(二) 詎債務人林峻
毅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81
,50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依借據第六條,
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
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
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計算。(四) 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4年5月2
7日起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六) 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
利率表1紙、戶籍謄本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1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505元 林峻毅林淑華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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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505元 林峻毅林淑華 自民國114年 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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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