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許哲瑋
債 務 人 許金湶
一、債務人許金湶、許哲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
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許哲瑋於民國108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許金湶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82,020元整。
(二) 詎債務人許哲瑋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42,29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許金湶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依借據第六條,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四) 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自民
國113年12月1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六)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
利率表1紙、戶籍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1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91元 許金湶、許哲瑋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91元 許金湶、許哲瑋 自民國114年 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