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胡祐國
債 務 人 柯乃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4,438元,及自民國114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計算之利息,暨自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
每月為一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