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
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
明。(二) 債務人黃詩珊前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
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8,3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契約書影本乙
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