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967號
PCDV,114,司促,26967,202510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6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鄭名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