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鄭國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國忠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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