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428號
PCDV,114,司促,26428,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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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114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
債,合先敍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49,678元整,及自民國114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14年0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程序費用由相
對人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債務人李明山於民國98
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
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
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
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9,678元不為繳納,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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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