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398號
PCDV,114,司促,26398,202510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蔡舒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月
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0,1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
年1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2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1,6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3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
1.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1,5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3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197元 盧蔡舒媚 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2 新臺幣71621元 盧蔡舒媚 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23% 003 新臺幣81563元 盧蔡舒媚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197元 盧蔡舒媚 暨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1621元 盧蔡舒媚 暨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81563元 盧蔡舒媚 暨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