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387號
PCDV,114,司促,26387,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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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國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6月13日、111年12月2
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
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
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30,175元,及其中本金27,707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帳款尚餘30,175
元及其中本金27,70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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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